关税是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一、关税的纳税人
1. 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
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2. 物品的纳税人
(1) 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
(2) 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
(3) 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
(4) 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
接受纳税人委托办理货物报关等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可以代办纳税手续。
二、关税课税对象
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对从境外釆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也应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三、 关税税率
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种。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暂定税率。进口关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实行从价计征的办法,但对啤酒、原油等少数货物则实行从量计征。对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实行从价加从量的复合税率。
进口货物适用何种关税税率是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的。
1. 普通税率
①原产于未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者地区,未与我国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关税优惠条款贸易协定和特殊关税优惠条款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
②原产地不明
2. 最惠国税率
①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世贸组织成员国
②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双 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
③原产于我国。
3. 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协定税率征收关税。
4. 特惠税率
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
5. 关税配额税率
关税配额是进口国限制进口货物数量的措施,把征收关税和进口配额相结合以限制进口。对于在配额内进口的货物可以适用较低的关税配额税率,对于配额之外的则适用较高税率。
6. 暂定税率
暂定税率是指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对于一些国内需要降低进口关税的货物,以及出于国际双边关系的考虑 需要个别安排的进口货物,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四、 关税计税依据
1. 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
到岸价格=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
(1) 应计入关税完税价格:
① 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
② 进口人在成交价格外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
③ 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
④ 为了在境内生产、制造、使用或出版、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 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
(2) 不应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① 向境外釆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
② 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③ 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之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说明:卖方付给进口人的正常回扣,应从成交价格中扣除。卖方违反合同规宋延期交货的罚款(补偿),卖方在货价中冲减时,罚款(补偿)则不能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2.特殊贸易下的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经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2) 租借和租赁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租借、租赁方式进境的货物,以海关审査确定的货物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3) 转让出售进口减免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按照规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在转让或者出售而需补税时,可按这些货物原进口时的到岸价来确定其完税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完税价格=原入境到岸价格×[l-实际使用月份/(管理年限×12)]
管理年限是指海关对减免税进口的货物监督管理的年限。
3.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计算公式为: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 +出口关税税率)
五、 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从价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进口关税一般釆用比例税率,实行从价计征的办法
2. 从量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对啤酒、原油等少数货物实行从量计征的办法
3. 复合计征
从价税+从量税;
对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实行从价加从量的复合计征办法。
【比较】消费税的税率:
(1)大多数税目适用比例税率;(2)成品油、啤酒、黄酒适用定额税率;(3)卷烟、白酒同时适用复合税率。
4. 滑准税计算方法
滑准税是指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税率 为比例税率。
六、 税收优惠
关税的减税、免税分为法定性减免税、政策性减免税和临时性减免。
1.法定免税
(1) 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掾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 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 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2.酌情减免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到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 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査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七、 征收管理
1.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凭证次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额0.5‰的滞纳金。
2. 自2016年6月1日起,旅客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
① 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② 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③ 进出境的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④ 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鉴定、检验的;
⑤ 按规定暂不予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3. 由于海关误征,多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纳税收据向海关 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4. 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海关有权在1年内予以补征:如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