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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销售假鞋淘金不成被抓

2011-03-02    信息来源: 步云天地-环球国际商贸中心

2011年1月14日,晋江市工商管理局发现刘某、罗某有在淘宝网销售假冒安踏、361°等品牌运动鞋的嫌疑,由于当事人无固定经营场所,工商执法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对当事人在晋江青阳青华社区的住所、仓库进行检查,并对他们存放在仓库内的大量运动鞋及用于销售假鞋的电脑主机予以查扣。经鉴定,这些鞋均为假冒商品。

经查,自2010年6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某网站注册了一家鞋店,雇佣罗某在网上销售低价进来的假冒名牌运动鞋。截至案发,已通过该网站售出假冒运动鞋1000多双。公安机关在执法现场查扣到假冒运动鞋4535双,总价值人民币260685元。

日前,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罗某。

由于网络购物市场日益增大,且因互联网虚拟经营的特殊性,证据不易收集和保存,网络打假难。部分不良商家瞅准这一“商机”,在网上大肆售假牟取暴利。这种行为,从适用法律上来讲,与实体店是一致的,一旦涉及销售仿冒产品,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被认定金额巨大,情节严重,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罗某,以批发、零售、代销等形式,通过淘宝网销售低价进来的假鞋,侵犯了他人品牌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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