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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鞋机商会章程

2007-07-19    信息来源: 广东省鞋机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东莞市鞋机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
英文译名:Dongguan shoe-making machinery association
简 写:DSMA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是以东莞鞋机生产企业与鞋机贸易企业和 个体经营者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鞋机企业和鞋厂及鞋材厂之间的合作、联系和交流;规范鞋机市场,促进行业自律;开拓国内外鞋机市场;在政府和行业组织、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鞋机经营者服务。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东莞市经济贸易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中濠畔数码广场A12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对制鞋行业的方针、政策;促进鞋机行业的发展。
(二) 进行产业调查研究,提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引导鞋机产业稳定、快速、健康发展。
(三) 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公约,规范鞋机市场,促进鞋机企业发展。
(四) 组织东莞鞋机参加、参观国内外各种鞋业展览会。
(五) 举办或承办各类鞋机博览会,协助企业产品的宣传和推广活动,开展鞋机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咨询和指导。
(六) 协助企业开发、拓展国内外鞋机市场,创造东莞品牌鞋机。
(七) 制约和协调鞋机企业之间的价格恶性竞争。
(八) 制约和协调鞋机企业之间相互挖掘人才的不良行为。
(九) 建立会员信息资料库,发行会刊,传播制鞋行业及鞋机企业信息。加强行业联系,扩大行业影响。
(十) 总结交流鞋机企业改革、经营、管理的经验,评比表彰优秀企业,推进鞋机企业管理现代化。
(十一)开展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推动鞋机产品出口,促进东莞鞋机进入国际市场。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及国内相关企业的交往与合作。
(十二)兴办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商会的章程,愿意覆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 有加入本商会意愿。
(三) 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自愿入会和退会的权利。
(四) 获得本商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五) 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免费获得本会会刊、优惠查询产业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覆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商会合法利益。
(三)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任务,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员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本商会法人代表。本商会的法人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接受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按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3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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