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分站切换

美中订阅号

实时获取圈内资源
免费订阅鞋业头条资讯!

您当前的位置:新闻首页  >  会员动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皮具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皮具行业标准

2014-10-08    信息来源: 广州鞋业商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皮具行业标准


背提包国家标准 new!

公文箱国家标准 new!

皮票夹国家标准 new!

皮腰带国家标准 new!

皮革成品验收规则国家标准

皮革成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保管国家标准

背提包国家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背提包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天然革、人造革、化纤布、帆布或其它合成材料制成的各种背包、提包、背提两用包(简称背提包)本标准不适用于走轮包、公文包。

2、引用标准

ZBY 73001 螺旋拉链

ZBY 73002 注塑拉链

ZBY 73003 螺旋拉链、注塑拉链测试方法

ZB/TY 73028 金属拉链

3、产品分类

3.1 品种(按面层材料分)

  3.1.1 天然革背提包(包括猪革、牛革、羊革等)。

  3.1.2 人造革背提包(包括PVC、PU、PE、尼龙革、合成革、针织革等)。

  3.1.3 化纤布、帆布背提包(包括刮胶帆布、帆布、尼龙绸、坚固呢等)。

 3.2 型式(按结构形式分)

  3.2.1 带有各种背带的背包。

  3.2.2 带有各种提把的提包。

  3.2.3 带有各种背带、提把的背提两用包。

 3.3 规格

  3.3.1 产品主体外形长度的最长距离确定为产品规格。

  3.3.2 产品的规格尺寸见表1。

表1  单位:mm

规格尺寸

极限偏差

<300

>±3

300-400(不包括400)

±5

>=400

<±7

4、技术要求

4.1 产品面层材料

  4.1.1 产品面层材料外观 花纹清晰,在一只产品上色泽基本一致(除配色外),洁净无明显污迹。

  4.1.2 天然革产品面层材料 厚薄基本一致,无裂浆、脱色、松面、裂面现象。

  4.1.3 人造革产品面层材料质量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单位:mm

项目

产品规格

缺陷程度

允许缺陷范围

汽泡

不允许有。

凹凸疙瘩

<350

<3mm*mm

大面不允许有,其它各部位不超过1处。

>=350

大面不超过1处,其它各部位不超过2处。

不明显印道

<350

<80mm

大面不超过1处,其它各部位不超过2处

>=350

<100mm

稍明显印道

<350

<60mm

底部不超过1处

>=350

<80mm

4.1.4 化纤布、帆布产品面层材料质量要求 不反胶,无气泡,无断经、断纬。跳纱不超过10mm。疵点大面不超过1处,其它各部位不超过2处。 4.2 缝合

  4.2.1 缝合用线 产品的明线与合活线采用纷纷、涤纶、晴纶或丝线。

  4.2.2 缝合针距 产品的明线针距为30±3针/100mm;粗线缝制的产品明线针距为18±2针/100mm。

  4.2.3 缝合线迹 上、下线吻合,线迹平直,针距一致,一只产品上不得有两针以上边针跳线,跳1针不得超过3处;粗线缝制的产品不得出现跳针。 4.3 配件

  4.3.1 配件电镀质量要求 光亮、无锈、无残,不允许有毛刺、烧焦、针孔、起泡、起皮、漏镀和机械碰伤,无明显色差。

  4.3.2 配件外观质量要求 色正无杂质,无毛刺,无划伤,同一只产品塑料配件无明显色差。

  4.3.3 拉链

   a.缝合平直,位合滑顺,无缺牙。

   b.金属拉链平拉强力,轻滑度应符合ZB/TY 73028的规定。

   c.螺旋拉链平拉强力应符合ZBY 73001的规定。

   d.注塑拉链平拉强力,轻滑度应符合ZBY 73002的规定。

  4.3.4 包锁 钥匙插取通畅,锁芯转动灵活。

  4.3.5 商标 图文清晰。

  4.3.6 零部件的安装 平服、牢固、基本对称。   4.4 负重性能

   产品在规定负重指标下,经5.6条试验,背带、提把、勾环应不坏、不掉、不变形、不松动;包体不开裂。

   产品负重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单位:mm

面料种类

产品规格mm

负重kg>

天然革

200-300

3

>300-400

5

>400

7

人造革

化纤布

200-300

2

>300-400

3

>400

5

帆布

200-300

2.5

>300-400

4

>400


4.5 包体

   形体饱满,弧线自然,角对称,基本端正。

5、试验方法

 5.1 产品规格 采用米尺测量。

 5.2 产品面层质量要求 采用米尺测量其质量缺陷。

 5.3 缝合针距 采用米尺测量。

 5.4 拉链 取样必须与产品使用的为同一批拉链。平拉强力和轻滑度依据ZB/TY 73028和ZBY 73003进行测试。

 5.5 包锁 以钥匙试验锁的开关是否正常,无钥匙的插锁以手工测试。

 5.6 负重性能

5.6.1 垂直试验 包内装入表3规定的重量,悬空挂于1m高,呈静止端正状态,使其受力均匀,2h后取下,检验背带、提把、勾环是否牢固。

5.6.2 落下试验 包内装入表3规定的重量,使其包的底部距地面600mm,自然落地,着地方式有三种(正面着地、则面着地、包直角着地),应随机抽取3个样品就每种着地方式各试验一次,检验产品的缝合部位是否损坏。

5.6.3 摆动试验 包内装入表3规定的重量,悬空挂于1m高度,呈端正状态,做摆动试验。摆动角度为45度,摆动频率为25次/miu,摆动100次,按4.4条进行检验。

 5.7 其它指标均用观感测定,在自然光线下,距产品500mm目测。

6、检验规则

6.1 交收检验

6.1.1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对产品逐件进行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检验项目

3.3.2 4.1 4.2.1 4.2.3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5

6.1.2需方可按出厂检验项目对批量在1000只以上的产品抽验50-100只。检验项目方面略有缺陷,应视为合格品。

 6.2 型式检验

 6.2.1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结构、工艺或所使用的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c.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半年进行一次;

  d.产品间隔半年以上再次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用作型式检验的产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其数量不应少于3-5只。若产品中出现不合格项目,可加倍抽取,对该不合格项目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生产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应有生产厂名、商标、检验合格证(或合格章)。

  7.1.1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合格章)应包括:

   a.质量等级标志;

   b.产品生产日期;

   c.检验员代号。

  7.1.2外包装标志应包括产品名称、出厂日期、产品货号、颜色、数量。

 7.2 包装 产品内包装采用纸包装或塑料包装,还可附有产品使用说明。外包装为纸箱包装或其它代用材料。特殊要求由生产厂与需方协商而定。

 7.3 运输 产品运输时要轻装、轻卸,不能重压。运输使用庶盖工具,防止雨淋日晒。

 7.4 贮存 产品应在室内贮存,空气流通、干燥,距地面和墙壁200mm以上,不能*近热源、化学腐蚀品,防止霉变。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毛皮制革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皮件二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么书心。



皮票夹国家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皮票夹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天然皮革为主要材料制成的程式票夹。

2、术语

2.1 里心 整块内部结构。

2.2 隔仓 组成各个小袋的构件。

2.3 裥花 圆角打皱。

2.4 揿钮 起开合作用的配件。

3、产品分类

3.1 按原料分为牛皮、羊皮、猪皮等票夹。

3.2 按品种分为架子夹、西装夹、钱袋、证件夹、钥匙夹等。

4、技术要求

4.1 皮革

4.1.1 厚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mm)

部位

要求

面子、袋盖 >=0.7

其它部位 >=0.5

4.1.2 外观质量革面平整,色泽均匀,不脱色,无严重裂面。轧花革花纹清晰,露面部位不允许有面积超过2mm*mm的糙斑、虱叮存在。烫线明亮,宽度一致,边距顺直。

4.2 缝制

4.2.1 针距 明线9-11针/25mm(粗线6-8针/25mm)。

4.2.2 缝线边距 2.0-3.0mm。

4.2.3 线迹清晰、顺直、松紧一致、稀密均匀,不得严重歪斜。露面部位无漏针、浮线、双针眼,跳针不得超过1针。

4.3 装配

4.3.1 里心、隔仓装配平服整齐,误差不得大于0.5mm。

4.3.2 包边平直,宽窄一致。方角不翘角、露角,圆角圆正,裥花均匀。

4.3.3 粘合牢固,不脱胶。

4.4 装潢配件架子口、揿钮开关灵活。拉链滑润,不弯曲。各种配件表面光滑端正,镀层不起壳,不脱落,安装牢固。

5、检验方法

5.1 以观感为主,并结合量具进行。

5.2 皮革厚度 用分度值0.1mm的皮革厚度表进行测量。

5.3 缝制要求 用分度值0.5mm的钢直尺进行测量。

5.4 长度 用分度值1mm的卷尺进行测量。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批量生产的皮票夹,随机抽样5%,按4.1.1、4.2.1、4.2.2条进行检验,对其它技术要求,进行逐件检验。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在出厂检验合格批中进行,对技术要求进行全项检验。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主要工艺参数变动;

  b.需方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6.2.3 抽样采用随机抽样,抽样数量:1000条抽20条,超过1000条增抽10条,不足1000条以1000条计。

6.3 判定规则

6.3.1 单件制品判定

  单件制品按4.1.1、4.2.1、4.2.2判定,若有二项不合格或其它技术要求有三个以上质量缺陷,则判该件皮票夹不合格。

  注:出现影响产品基本使用功能的缺陷,均定为不合格品。

6.3.2 批判定

  抽样量的合格率在90%以上,则判批合格,合格率达不到90%则加倍取样复验,若合格率仍达不到90%则判批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外包装应注明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货号、数量、出厂日期。

7.1.2 产品应附有合格证。

7.2 包装

7.2.1 内包装用纸盒。

7.2.2 外包装用瓦楞纸箱。

7.3 运输 严禁日晒雨淋,不得与酸、碱等化学物品同车装运。

7.4 贮存

7.4.1 库房应通风干燥,产品应堆放在离地和墙200mm以上的货架上。

7.4.2 贮存期内,定期开箱检查,发现潮湿或霉变时应重新整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毛皮制革工业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亚东皮件厂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弼贵、李恒德。


皮腰带国家标准 返回Back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皮腰带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牛、猪装具革等天然皮革制成的皮腰带。

2、术语

2.1 带头 装带扣的部位。

2.2 带尾 *近带孔的部位。

2.3 甩头 带头皮料折叠部位。

2.4 铆合件 四合钮、铆钉等。

2.5 皮圈 皮制的小圆圈。

3、产品分类

<3.1 按原料分为黄牛皮、水牛皮、猪皮腰带等。


3.2 按革面分为光面腰带、轧花腰带等。

3.3 按结构分为单层腰带、多层腰带等。

4、技术要求

4.1 宽度、厚度、长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mm)

宽度 宽度允许误差 厚度 长度 长度允许误差

<=20mm ±1 1.8-2.8 700-1050 ±15

>20mm ±1 2.0-3.5 900-1300 ±15


4.2 皮圈、带孔、带孔数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mm)

皮圈 带孔 带孔数(只)

厚度 宽度 孔距 距离尾端

1.1 - 1.8 >=8 24 - 26 75 - 105 5 - 8


项目 一等品

合格品

皮质 <结实、丰满,无松壳、裂面,厚薄均匀,皮面无显著斑点、刀伤,花纹明显、凹凸均匀。

  小于等于20mm宽度系列,厚度不得低于2mm,大于20mm宽度系列,厚度不得低于2.5mm。结实、丰满,无松壳、裂面,厚薄均匀,无严重刀伤,允许有分散碎糙4处,每处碎糙面积不大于3mm*mm。

  小于等于20mm宽度系列,厚度不得低于1.8mm,大于20mm宽度系列,厚度不得低于2mm。

带边 光滑光亮,不脱色。

甩头 厚薄均匀且不得低于1.5mm,装扣子处皮质不裂面。厚薄均匀且不得低于1.5mm,装扣子处允许轻微裂面。

带尾 皮质结实,圆整。

带孔 垂直居中,孔距相等,误差均不得大于1.5mm。垂直居中,孔距相等,误差均不得大于2mm。

铆合件 距离相等,安装牢固,不敲瘪,不脱漆,距带边误差不得大于1.5mm。 距离相等,安装牢固,不允许严重敲瘪、脱漆,距带边误差不得大于2mm。

带底 基本平整、均匀。

皮圈 色泽与皮腰带基本相同,套在皮采腰带上大小吻合。

带体 整洁、干净,配件光滑,无毛刺。


4.4 缝制要求。

4.4.1 针距 6-10针/25mm。

4.4.2 缝线边距 1.5-3.0mm。

4.4.3 线迹清晰、顺直、松紧一致、稀密均匀,不得严重歪斜。露面部位无漏针、浮线、双针眼,跳针不得超过1针.

5、试验方法

5.1 以观感为主,并结合量具进行。

5.2 厚度 用分度值0.1mm的皮革厚度表进行测量。

5.3 宽度 用分度值0.5mm的钢直尺进行测量。

5.4 长度 用分度值1mm的卷尺进行测量。

5.5 裂面试验将革面向外围绕直径30mm圆柱体弯曲160度时,看革面是否产生裂痕。

5.6 脱色试验以干的细白布在革面上任一部位顺方向擦五次,看是否脱色。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批量生产的皮腰带,随机抽样5%,检验4.1、4.2、4.4.1、4.4.2、条。对4.3、4.4.3条进行逐件检验,并定出等级。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在出厂检验合格批中进行,对技术要求进行全项检验。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主要工艺参数变动;

  b.需方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6.2.3 抽样采用随机抽样,抽样数量:1000条抽20条,超过1000条增抽10条,不足1000条以1000条计。

6.3 判定规则

6.3.1 单件制品判定单件制品的判定,按4.3、4.4.3条,若累计有3个以上缺陷或其他技术要求中有两项不合格,则判该件产品为不合格。

6.3.2 批判定抽样量的合格率在90%以上,则判批合格,合格率达不到90%则加倍取样复验,若合格率仍达不到90%则判批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应注明长度,附有合格证。

7.1.2 外包装应注明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货号、数量、出厂日期。

7.2 包装

7.2.1 内包装用纸盒。

7.2.2 外包装用瓦楞纸箱。

7.3 运输 严禁日晒雨淋,不得与酸、碱等化学物品同车装运。

7.4 贮存

7.4.1 库房应通风干燥,产品应堆放在离地和墙200mm以上的货架上。

7.4.2 贮存期内,定期开箱检查,发现潮湿或霉变时应重新整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毛皮制革工业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亚东皮件厂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弼贵、李恒德。


公文箱国家标准 返回Back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文箱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天然革、工程塑料(ABS)、人造革、其它材料胶合板配以五金件配件,采用粘缝、真空成型、注塑、缝制工艺的,具有装放公文、小件物品功能的公文箱。

引用标准

ZBY 45002 箱包工业术语

产品分类

3.1 品种(按面层材料分类)

天然革公文箱

人造革公文箱

塑料公文箱

其它材料公文箱

3.2 型式(按结构形式分类)

单层公文箱;

软档多层公文箱。

3.3 产品规格应符合表1规定

长度

公差

长度

公差

407(16英寸) ±4

483(19英寸) ±4

420(16.5英寸) ±4

495(19.5英寸) ±4

432(17英寸) ±4

508(20英寸) ±4

445(17.5英寸) ±4

521(20.5英寸) ±4

457(18英寸) ±4

534(21英寸) ±4

470(18.5英寸) ±4

4.技术要求

4.1 物理性能

4.1.1公文箱负重

  407-470mm公文箱负重5kg。 483-534mm公文箱负重7.0kg。正常使用条件下,要求箱把不掉、不断裂,箱体无明显变形,脱开现象.

4.1.2粘合强度

  箱面与箱帮,结合处粘合。粘合强度在50*(11±1)mm*mm粘合面积上,不低于50N。

 4.2 外观和感观要求

4.2.1 箱体轮廓

  轮廓清晰、两角对称、弧线自然、粘合边角整齐、无高低不平现象。

4.2.2 天然革箱面

  表面光洁,无明显九伤、裂面、粗糙大斑块、污点、霉斑及人为的损伤,色泽基本一致。粘贴平伏,边、角部位不允许皱折、翘边。箱帮后面上不允许粗糙斑块多于三处,每块面积不大于9mm*mm。

4.2.3 人造革箱面

  质感好、色泽一致、花纹清晰、粘贴平伏、牢固、不起泡。边、角部位不允许皱折、翘起、擦伤。箱帮后面上4mm*mm以上疙瘩不超过三处,小于70mm*mm的印道不超过二处。

4.2.4 ABS箱面

  表面色泽均匀,花纹清晰。不得有凸凹、裂纹、变形、明显烫痕、污块、擦伤。

4.2.5 箱口

  a.箱口安装

  装配紧密牢固,相对配合。对口箱的底,盖合缝间隙不大于1.5mm*mm。木胎箱子口底,盖合缝不大于2mm*mm。箱铝口不允许有砸伤、划伤、毛刺。

  b.铝口质量

  铝口表面需经氧化或喷塑(或其它保护)处理。处理后应颜色基本一致,不允许明显斑花、擦伤.

4.2.6 箱里

  粘贴牢固、端正、整洁。

4.2.7 线迹

  针距均匀、平直、吻合。不允许有二针以上跳线、断线。

4.2.8 配件

  a.五金件电镀质量

  光亮、无锈,不允许有针孔、烧焦、起泡、漏镀、划伤。着色配件不允许有明显色花。

  b.配件安装

  安装牢固,铆钉平伏、不歪斜、布局合理,拨锁与铝口间隙不大于2mm*mm。


4.3 箱锁使用性能

4.3.1 箱锁开启灵活,轻便自如。密码锁不准跳号,脱勾。

4.3.2 密码锁连续开关500次,其它锁连续开关1000次。

5. 测试方法

5.1 用米尺测量公文箱外轮廓,以两侧帮中点距离为准。

5.2 物理性能测试

5.2.1 公文箱按规定负重,手提并做60度角任意摆动往返3次。

5.2.2 粘合强度

取公文箱同类面料两块,面积120mm*60mm,按同类粘缝工艺制做小样,夹具夹量50mm宽,深度29mm,公差±2mm。用皮革拉力机测定。拉伸速度100mm/miu。

5.3 合缝间隙

   用塞尺量

5.4 箱锁测试

密码锁用手拨,转动字轮。其它品种锁,钥匙插入后,开关记做一次。

5.5 其它指标均以距产品400mm观感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公文箱在同一原料,同一加工工艺生产条件下,数量1000只为一批。

 6.2 交收检验 <


6.2.1 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对产品逐件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应符合表2规定,检验项目中二项略有缺陷,应视为合格品,加盖合格章

6.2.2 需方可按本标准表2规定项目,对每批产品抽验4-8只,若抽检的检验项目出现二项以上不合格。可加倍抽取,对该不合格项目复验。再不合格时,由生产单位负责返修,重新检验出厂。

表2

检验项目

4.2.1

4.2.2

4.2.3

4.2.4

4.2.5.1

4.2.5.2

4.2.6

4.2.7

4.2.8.1

4.2.8.2

4.3.1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c. 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年进行一次;

  d. 产品间隔半年再次生产时;

  e. 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4 用作型式检验的产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其数量不应少于2-4只。若抽检产品物理性能中出现不合格项目,或其它项目出现二项以上不合格。可加倍抽取,对该不合格项目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公文箱应有以下标志、商标、检验章(合格章)及检验员代号。

7.1.2 外包装箱上应有货号、名称、体积、毛重、数量、出厂日期、厂名。并应有“轻放”、“防潮”等字样或标志。

 7.2 包装

   产品包装一般采用纸包装和纸箱包装。特殊要求由生产厂与需方协商而定。

7.3 运输

   轻拿轻放、装卸小心,严防摔砸和重压。长途运输时加盖防护雨布,以防日晒雨淋。

7.4 贮存

   在室内通风干燥存放。必须距地和墙壁200mm以上。码放不要过高,以免压坏。不得与化学腐蚀品一起码放。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毛皮制革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皮件三厂负责起草。

 

联系

客服

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
0769-22803288

公众号

美中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