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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说新劳动法

2008-01-10    信息来源: 步云天地-环球国际商贸中心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社会上围绕规避新法的争议也将暂告段落,这部新法有关劳资关系的规定,却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

  长期以来,由于劳动力市场的相对过剩,劳方与资方缺乏平等对话的筹码,《劳动合同法》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劳方实行倾斜保护,引起一些用工单位的不安。

  为此,本期《政情民意中间站》围绕新劳动法是不是“洪水猛兽”、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不是铁饭碗、签订合同能否拒绝参加社保,以及贯彻新法是考验还是挑战等问题,请有关专家结合温州实际进行剖析。

  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马上要实施了,你有哪些对策?”前不久,一位在江苏办企业的朋友这样问朱立科。最后,朋友忧心忡忡地说:“搞来搞去,估计企业就不能做了。”

  朱立科是我市一鸣牛奶公司总经理,他觉得这位朋友的想法有些杞人忧天。不过,有着类似想法的人并非少数。近段时间,他经常听到社会上的一些传闻,比如新法实施后“会抬高温州企业的运营成本”、“可能造成对劳动者的过度保护,容易滋生新的大锅饭”、“挫伤企业用人灵活性”等等。

  更有甚者,全国各地不少企业居然采取各种歪门对策,比如劝说辞退、逆向派遣、大量裁员等等,温州也曾出现了某企业突击裁员600人的案例。总之,不少企业主把新劳动法视为“洪水猛兽”。

  “这种担心一定要尽快予以消除。”朱立科认为,多年来,劳动者在企业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现在这部新劳动法一下子把劳动者提升到一个很高的高度,这可能是许多企业主感到一时难以适应的主要原因。

  事实的确如此。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当前劳动关系中存在着资强劳弱的现象,《劳动合同法》就像《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一样,对弱势群体实行倾斜保护,以达到公平的目的。

  “但《劳动合同法》也有很多内容,强调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比如劳动者解除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只不过更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市政协委员、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北平认为,企业只要依法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就不会有额外的负担。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徐群认为,新法实施带来的市场竞争规则改变,对所有企业来讲都是平等的。在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中,如果企业还是单纯依靠廉价劳动力作为竞争手段,不注重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不注重创新,在未来市场竞争中被淘汰,这是必然的结局。

  “新劳动法怎么会是洪水猛兽呢?”我市一些企业主认为,温州前几年闹民工荒,实际上与少数企业克扣、拖欠工资,无故开除工人有着很大的关系,现在正好可以利用这个机会,促使企业更加规范用工行为。

  新劳动法规范用工行为

  “我们每个出来打工的人,都希望有一个稳定的工作环境,但老板大都不与我们签合同。现在有了这方面的规定,我感到心里比较踏实。”江西籍新温州人小胡如是说。

  目前,我市劳动力市场存在着两大主要问题,一是企业与员工没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短期化。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全市劳资双方合同平均签订率不足50%,其中中小非公企业不足20%,有些个体经济组织则基本不签订。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资双方必须强化签定劳动合同,以及强化“无固定期限合同”。我市少数企业家对此比较感冒,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其实就是“铁饭碗”,或者等同于“除法定条件以外的终身雇佣”。

  戴北平认为这是一种误读。他说,《劳动合同法》有两个基本理念,一是保障劳动力的充分流动;二是保证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虽然《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的订立上强化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在解除上与《劳动法》相比做了适当的放宽调整。

  比如经济裁员,除了企业破产或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发生调整,都可以裁员。另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也可以裁员。这怎么会是“铁饭碗”或是“终身雇佣”呢?

  我市有近300万新温州人,大多数都是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择业自由,但必须履行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程序。徐群说,我国的国情总体上是劳动力供大于求,所以劳动者应该珍惜自己的劳动岗位,不要轻易辞职,企业要依法善待员工,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归属感。新温州人只有乐业,才能安居,然后实现新老温州人的和谐共融。

  “企业跟员工的关系应该是越长久越好。”朱立科说,从企业的发展角度来讲,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更需要熟练的员工,然后每年不断地予以培训,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力。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无固定期限合同何尝不是一件好事?
 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

  日前,我市某企业为贯彻《劳动合同法》做了一次调查,结果发现有很多员工表示不愿意缴纳社保费。他们称,一个月缴100多元,然后等退休的时候去领,时间太漫长了,如果真的要强制,只能选择在一家企业干到老。

  问其原因,有的说,如果跳槽了钱到哪里去拿?有的说,如果在温州干了几年再去别的地方,不知道手续好不好转移?还有的说,参保几年后,如果中途回乡不参保,前面缴的费不就白搭啦?所以宁愿不参保,每月工资中多领取100多元。

  这让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经理感到很困惑,因为员工参加社保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必定条款,但员工如果确实不肯参加社保,企业就会陷入违法的境地。

  有人认为,目前社保费一般都是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既有权利也有义务。员工一旦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从中予以扣缴就行了,不存在愿不愿意参保的问题。但朱立科表示,理论上是这样讲,可实际操作起来挺棘手,如果员工确实不肯怎么办?

  对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叶兴建解释,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保费,实际上已全部存入他的个人账户。如果员工离开温州,转入地可以承转的,就能全部转入;如果转不进去,款项可以领取。国务院2006年5号文件已经明确要求,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如果中途因故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也不会影响今后的参保,因为缴费的年限是累计计算的。”叶兴建说,“到达退休年龄的时候,只要缴纳的时间加起来,达到规定的年限,就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了。所以,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要拒绝参加社保。”

  签订合同不得拒绝参加社保

  贯彻新法是一场考验

  新劳动法实施后,如果温州坚决贯彻实施或者说做得好,而其他地方并非如此,温州的企业会不会丧失某些方面的优势呢?

  朱立科认为,除了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外,这是对我市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个“挑战”。如果贯彻实施得好,对温州产业的整体员工素质能起到提升作用,否则民工荒可能会越来越严重。

  “贯彻实施新劳动法不是挑战而是一种考验。”徐群表示,对政府而言,考验的是能不能切实转变观念,摒弃一些不合时宜的政策,包括一些执法习惯,能不能加大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用人单位而言,考验的是企业的人道精神,包括平等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对劳动者来说,考验的是能不能珍惜劳动岗位,能不能诚实劳动,包括滥用劳动者的权益。

  叶兴建表示,这种担忧实际上没有必要。一部新法律的实施,意味着一个游戏规则的改变。长期以来的低劳动力成本其实是一种不正常现象,产生的后果是竞相压价外贸出口产品,从而导致国内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处处遭受反倾销。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反倾销的内容,就是把劳工标准和贸易进行挂钩的。

  “当然,法律和政策层面不能解决劳资关系的所有问题。”戴北平强调,《劳动合同法》虽然在平衡劳资关系上作了不少努力,但法律并不能对企业内部的用人、管人机制管得太具体、太细致。否则,企业将无法运用市场规则提升竞争力,劳资关系也会僵化失去活力。他戏称:“希望劳资纠纷不要成为律师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相关链接]

  《劳动合同法》十大亮点

  1、扩大了适用范围。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和事业单位中适用聘用制的人员外,其他所有单位用工都适用于《劳动合同法》。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如实互相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义务。

  3、逾期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将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权直接交给劳动者。

  4、同一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只能被“试用”一次,哪怕岗位调整也只能被“试用”一次。

  5、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做了详细的规定。

  6、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而是要经过民主的程序。

  7、劳动者如果违反与用人单位的服务期约定,需要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有上限,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8、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社保费,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需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9、向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设置封顶条件。

  10、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的,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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